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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6.03)期

2026-03-31

Ø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启动《美国发明法案》时考虑美国境内业务运营的范围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11日晚些时候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指出未来在决定是否启动多方复审(IPR)和授权后复审(PGR)程序时,将考虑更多酌情因素,重点关注相关程序所涉产品在美国制造和销售的程度。

根据该备忘录,此项举措旨在应对过去几十年来“美国现有制造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电子和计算机行业”——向海外转移的趋势。由于《美国发明法案》(AIA)要求USPTO局长考量启动标准对“经济、专利制度的完整性、该局的行政效率以其能否及时完成程序”的影响,USPTO今后在决定是否启动IPRPGR时将额外考虑以下因素:

•在平行程序中被指控侵权的任何产品,其在美国境内制造的程度,或与美国制造业运营的投资相关程度;

•专利权人制造、销售或授权的、与被指控产品构成竞争的任何产品,其在美国境内制造的程度;以及

•请愿人是否为因涉嫌侵犯涉案专利而被起诉的小型企业。

备忘录指出,尽管许多利益相关方认为IPRPGR的可用性对保护美国制造商和小企业至关重要,但“尽管IPRPGR程序已广泛开放十五年,上述外包趋势仍在持续。”此外,备忘录称,AIA程序的最大用户是在美国没有重大制造业布局的大公司。

例如,在202411月审议《促进和尊重美国经济关键创新领导力法案》(PREVAIL法案)时,来自特拉华州的参议员克里斯.库恩斯(Chris Coons)指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所有顶级用户都是大型科技公司:“几年前,三星、苹果、谷歌、英特尔和微软占据了所有PTAB请愿的80%,而且85%的诉讼被告都将PTAB作为重复程序而非替代途径,”USPTO的备忘录还引用了其“关于地区法院诉讼中PTAB高立案量申请方和与国内大学相关的专利权人研究”的结果,以进一步支持这一观点。“这些事实和数据提出了一个合理疑问:当前的启动框架是否恰当地权衡了投资国内生产的实体的利益。”

除了提供上述三个因素的信息外,USPTO还鼓励已被诉侵权的小型企业请愿人主动表明身份,以便更好地了解小企业利用IPRPGR来应对此类诉讼的频率。(编译自ipwatchdog.com

Ø  美国专利商标局扩大了对计算机生成的界面和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针对涉及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布了补充审查指南,扩大了申请人在寻求数字设计保护方面的灵活性。此次更新反映了USPTO持续致力于确保外观设计专利实践能够与数字界面和沉浸式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步。

这份于2026312日发布的补充指南,针对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作出了规定,并回应了相关利益方提出的反馈,即现有框架的某些方面不必要地限制了申请人在起草外观设计申请时的选择。

在其他变更外,USPTO取消了许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或图标申请中,绘图必须描绘显示面板或其部分的要求。该指南还明确了可接受的标题和权利要求措辞,并认可了潜在可获得专利保护的数字外观设计的新类别及扩展类别,包括投影、全息以及虚拟或增强现实界面。

该指南适用于在其生效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程序,并将被纳入《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

背景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造品的新颖、原创且具有装饰性的设计。历史上,法院和USPTO一直要求所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应用于或体现于有形物品上,而不仅仅是一幅图片或脱离实体的图像。

对于计算机生成的图像,如图标和GUI,这一要求传统上导致了将数字设计作为显示屏幕或其部分表面的装饰图案呈现的做法,通常表现为围绕所主张特征的虚线或虚点虚线边框。

正如我们20231214日的《LawFlash》所讨论的,USPTO202311月发布了初步指南,解释了审查员应如何判断涉及计算机生成电子图像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制造品”的要求。在该指南发布后,相关利益方提交了意见,认为某些要求,特别是附图必须描绘显示屏的要求,限制了申请人的灵活性。

USPTO20263月的补充指南解决了这些关切。

取消显示面板绘图要求

该指南引入的最重要变化是取消了MPEP1504.01(a)节中,涉及计算机生成界面或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描绘显示面板或其部分的要求。

根据先前的方法,如果附图未以实线或虚线描绘作为制造物品的显示屏,审查员会被指示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驳回权利要求。根据新指南:

未来,如果标题和权利要求都指明了一个适当的制造品(例如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则绘图无需描绘显示面板。

申请人仍然可以描绘显示面板,例如使用虚线说明显示区域,但这现在是可选的,而非强制性的。

权利要求和标题语言的澄清

该指南还澄清,权利要求中表明某项外观设计“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的表述,足以识别该制造品。

可接受的表述示例包括:

•用于显示屏的图标

•用于计算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用于计算机系统的投影界面

•用于计算机的虚拟现实界面

根据USPTO的规定,使用“用于”一词表明该设计与某件制造品相关联,而非主张一种瞬时或脱离载体的图像。

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传统的权利要求格式,例如“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但该指南明确指出此类表述已不再是必需的。

对新兴界面技术的认可

补充指南反映了USPTO在数字界面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更广泛理解。

特别是,USPTO认识到计算机生成的界面和图标可能存在于传统显示屏之外,包括:

•投影界面或图标

•全息界面

•虚拟现实界面

•增强现实界面

此类设计若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且并非仅为瞬时或脱离载体的图像,则可能符合专利保护对象的条件。

USPTO指出,对“制造品”的法定概念应作广义解释,支持对现代计算系统生成的数字界面提供外观设计保护。

对申请人的实际影响

更新后的指南为寻求保护现代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除其他好处外,美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人现在可以:

•准备无需描绘显示屏的更简单的绘图;

•使用灵活的表述起草权利要求,将外观设计限定为“用于”计算机或计算系统;

•针对虚拟3D设计(例如产品的虚拟渲染)准备更简单的说明书;

•从更广泛的标题中选择,以扩大或缩小设计范围的理解,并可能限制相关的现有技术;以及

•为与新兴计算环境相关的外观设计寻求保护,包括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投影界面。

尽管如此,申请人仍应确保申请提供清晰的书面描述和足够的图示视图,以充分披露所要求保护的设计。

展望未来

USPTO指出,该指南不构成实质性的规则制定,而是内部审查指南。指南中描述的政策将被纳入MPEP

USPTO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该指南后,接受为期6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韩国为人工智能和生物技术初创企业推出为期1月的专利审查

韩国近日推出了一项面向人工智能与先进生物技术初创企业的超快速专利审查计划,将审查周期从平均15个月大幅缩短至仅1个月。

该计划由韩国知识产权部宣布,旨在加速创新,并提升韩国两大最具战略意义技术领域早期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根据新制度,每年将受理4000件专利申请,名额在人工智能与先进生物技术领域平均分配。政府官员指出,这些产业技术发展迅速、预期增长强劲,是韩国关键的增长引擎。

快速审查的资格条件也有所扩大。如今,参与韩国中小企业与初创企业部海外拓展项目的初创企业,即使没有先前的出口记录,也可申请超快速审查通道。这一变化体现了部门间更紧密的协作,旨在简化初创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寻求跨境专利保护的程序。

该计划也延伸至学术界支持。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早期创业项目——包括由教授和研究人员主导的项目——将有资格进入为期两个月的优先审查流程。

对初创企业而言,此举带来的实际优势显著。快速的专利审批决定可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形验证,增强其在融资和合作谈判中的地位。在高度竞争的领域,更快的专利保护也使企业能更有信心地获取投资并扩大业务规模。

在国际层面,已获授权的韩国专利可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提供进一步优势。该机制允许申请人基于某一国专利审查机构的有利结果,在参与该体系的司法管辖区请求加速审查。这一机制可使韩国的初创企业更快地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海外,从而提升其全球竞争力。(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Ø  阿尔巴尼亚率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阿尔巴尼亚312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交存批准书,成为首个加入产权组织《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RDLT)的成员国,这是促成新的外观设计保护国际框架生效的重要里程碑。

20241122日,产权组织成员国在由沙特阿拉伯王国于利雅得主办的外交会议闭幕时,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RDLT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将简化和统一与外观设计保护有关的行政程序。外观设计决定着从时装到家具、包装等各种产品的外观和感觉,能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价值。

条约将在15个符合资格的缔约方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邓先生对阿尔巴尼亚批准条约表示欢迎:“阿尔巴尼亚作为首个加入《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的国家,创造了历史。通过简化和精简跨境外观设计保护程序,该条约将使设计者和企业更便捷、更快速、更经济地保护外观设计,并将其推向世界各地的市场。我呼吁其他成员国加入条约,使其能为设计者——其中很多是个体设计师或小型企业——带来实效,助力他们运用色彩、形状与造型,愉悦感官、丰富生活、革新文化。”

最近数据显示外观设计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2024年全球有效外观设计注册约为610万,是十年前的两倍。

根据 产权组织2025年《全球无形资产投资精要》报告,2024年,25个高收入经济体以及印度和巴西的外观设计投资总额突破8000亿美元,占无形资产总投资近10%。值得注意的是,自2000年初以来,发达经济体对设计的投资增速几乎是机械、建筑和设备等有形资产投资增速的两倍。

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欧洲专利局最近公布的研究显示,2021年至2023年期间,设计密集型产业在欧洲联盟就业总量的占比达13.1%(约2800万个岗位),占欧盟GDP总量的16.1%(约2.5万亿欧元)。

该条约生效后,将通过在各司法管辖区简化申请要求、引入更可预测的流程,帮助设计者和企业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条约还预见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便实施条约。

Ø  沙特阿拉伯新《著作权法》的主要变更及影响

2026213日,沙特阿拉伯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该法将取代2003年颁布的旧版《著作权法》。

新法(伊斯兰历1447814日颁布的第M/169号皇家法令)标志着沙特知识产权框架的重大现代化进程,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和强化执法机制,确保沙特法律体系与现代实践接轨。

本通告重点阐述了新版《著作权法》核心修订内容及其对沙特境内权利人及机构的影响。

概述

新《著作权法》构建了沙特著作权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新法将于202681日正式生效,配套实施细则应于该日期前颁布。

主要修订内容

地域效力范围

旧版《著作权法》第18条将法律效力范围限定于:

·在沙特境内出版的沙特及非沙特作者作品;

·首次在沙特境外出版的沙特作者作品。

为回应国际权利持有者的诉求,新《著作权法》第2条扩大了保护范围,涵盖在沙特首次出版的作品,或在其他国家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沙特出版的作品,无论作者国籍或居住地如何。

作者人身权

新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了作者人格权的框架,该条款明确规定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及不可放弃性。

相较于旧法第8条,现行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明确包含以下权利:

·作品首次出版权;

·署名权(或署名权、匿名出版权);

·反对他人署名出版权;

·反对篡改、变形或损害作者声誉的修改权。

新法还新增了作者基于“正当理由”请求主管法院禁止作品发行或撤回流通的权利。根据新法第7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可由其继承人管理其人身权。

我们预计实施细则将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利的具体实施。

雇佣作品

旧法第12条明确禁止版权的后续转让,而新法第18条终于就雇佣关系中创作的作品作出明确规定。若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的作品与雇主行为或业务相关,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外情形的前提下,版权将自动归雇主所有。

相较于未明确规范雇佣作品的旧法,此项规定具有重大澄清意义。但沙特雇主仍需等待实施细则出台,方能全面理解第18条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影响。

软件许可

新法第12条旨在明确:

·计算机程序、其应用程序及数据库均受该程序许可条款约束;

·程序购买者/使用者须受许可条款约束,除非该条款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具体实施细则将确定相关规定。

尽管第12条表面体现基本契约关系原则,但对沙特运营的软件供应商而言,实施细则赋予被许可方何种额外权利或义务,无疑将成为密切关注的焦点。

人工智能的例外条款

新法第26条大幅扩展了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新增条款包括: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之目的,允许在未经作者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复制原作品。但行使此权利须满足:

·作品须经合法出版;

·原始副本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复制范围须严格限定于既定目的所需;

·使用行为不得妨碍作品正常利用;

·使用不得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尽管适用该例外需满足的门槛看似较高,但其适用范围却可能极其广泛。理论上,这将为文本与数据挖掘、抓取活动、机器学习训练流程及其他需要大量摄取受版权保护内容的人工智能开发活动提供便利。其中“仅限于实现目的所需范围”的复制要求引入了主观比例性测试,需通过实施细则或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局(SAIP)指导意见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该例外条款并未明确解决其他司法管辖区出现的核心问题,例如基于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所生成的输出物是否本身构成衍生作品,以及该例外是否适用于商业开发或仅限于非商业用途。

鉴于人工智能仍是沙特的核心投资策略,该市场参与者应密切关注实施细则,以确认相关规定是否对该例外条款的预期适用方式作出进一步阐释。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责任

新法规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托管互联网内容并通过互联网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实体)引入了备受欢迎的安全港制度。

根据新法规,若满足以下条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不被视为侵权行为的参与者:

·数据传输、路由、存储及展示完全以自动技术方式实现;

·提供商不修改内容(除非技术上自动且必要);

·提供商对侵权行为不知情;

·提供商在知悉后合理时限内删除侵权内容;

·提供商已建立权利人侵权通知机制。

尽管此项澄清将受到沙特科技行业众多从业者的欢迎,但“知悉侵权”及“建立权利人侵权通知机制”等概念仍需进一步审视与明确。

执法与处罚

新法大幅强化执法机制并加重处罚力度。旧法规定侵权者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新法将刑期延长至1年。此外,罚金标准从25万沙特里亚尔提高至100万沙特里亚尔(屡犯者最高可达200万沙特里亚尔),增幅达4倍。

作为沙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新法第51条为权利人提供了成文的法定保护,包括遭受第三方侵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赔偿范围涵盖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后续行动

对沙特科技企业而言,人工智能开发明确的豁免条款及安全港规定尤为重要,需据此重新审视内部关于第三方内容使用/共享的政策。

沙特雇主应依据第18条及即将颁布的实施细则,重新评估现有雇佣作品合同条款,确保填补法律漏洞。(编译自www.jdsup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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